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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自動駕駛法案通過,每家公司3年內可上路測試10萬輛車

美國眾議院今天批准了一項提案,未來三年內允許每家研發自動駕駛汽車的公司,在美國各地的公開道路上測試多達 10 萬輛自動駕駛汽車,即便它們不符合各州先前制定的安全標準。

該法案又被稱為《自主駕駛法案》(SELF-DRIVE act),由俄亥俄州議員羅伯特·拉塔(Robert Latta)起草, 投票獲得 54-0 一致支持。

“我們的目標是建立一套監督體系,使行業能在政府監督下安全地進行重大創新。安全必須是首要任務。而且我相信今天的立法是一個關鍵的平衡點。”美國能源和商業委員會主席葛列格·瓦爾登(Greg Walden)說。

迄今為止,該委員會已就涉及政府以及科技、汽車和消費者安全領域的專家舉辦了三次有關自駕車專題的立法聽證會。

據該法案規定,每家車廠或者科技公司在立法後的 1 年內可以投放至多 2.5 萬輛汽車上路測試;第二年年度投放上限放寬至 5 萬輛、第三年度則是 10 萬輛。

而在這之前的限制是每家 2500 輛。

但這並不意味著廠商可以無止盡的把車開上道路,每一年度的總投放數量被限定在 10 萬輛。

《紐約時報》認為這是推動美國無人駕駛汽車發展的重要步驟,將使車輛更快地駛入公路,加快行業研發速度。

密西根州民主黨代表黛比·丁格爾(Debbie Dingell)說:“自動駕駛汽車有挽救生命的可能性,特別是當大多數人車禍致死案件是由人為失誤造成的時候。”

該州的匹茨堡市鼓勵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在美國各州限制自動駕駛汽車路測的時候,推出更寬鬆的法令,為福特、通用、特斯拉、Uber 等公司提供了測試地點。

匹茲堡技術委員會運營和政府事務高級副總裁布萊恩·甘迺迪(Brian Kennedy)表示:“顯然,這是我們想要的安全法規。我們不需要 50 個不同的監管機構。“

反對聲音來自司機工會、部分消費者。工會敦促立法者看待無人駕駛的卡車和汽車最終使數百萬司機失去工作的可能性。消費者聯盟致信議員說這個法案通過的太快了,“沒有具體的安全標準,就不應該增加豁免車輛數量和豁免期限。”

自動駕駛汽車大約是從 2010 年開始在公共道路進行測試的,當時 Google 正在其山景城總部附近的街道上行駛。之後缺少國會監督的情況下,各州制定了至少 21 種不同的法條,車廠以及科技公司一直在反對這種做法,它們希望政府放開測試門檻。

不過,法案的通過不意味著對行業一點監管都沒有。比如要求公司必須有“隱私計畫,描述他們如何收集、使用和存儲使用者資料,並向使用者說明。

以及,儘管該法案取消各州制定與無人駕駛汽車設計、運行有關的法律,但各州將對牌照、保險和公共交通運輸法律保持立法的權力。法案還將繼續完善,預計在兩年時間內確定公司如何獲得路測認證。兩院還將對法案部分條例進行磋商,最終交由總統簽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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